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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277條傷害罪,在目前的實務見解裡,基本上是認為所謂的「傷害」是指造成人的生理機能或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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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277條傷害罪,在目前的實務見解裡,基本上是認為所謂的「傷害」是指造成人的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有所障礙,或外形有變異、破壞之情形。
簡單來說,就算別人的舉動讓你感受到痛、驚嚇,但是並沒有讓你生理機能受到影響,例如流血、瘀青等外傷,或是因此得到憂鬱症確診等,就不構成傷害罪。
 
據新聞內容所載,動手的男子「理智線斷裂」暴打小男童,看起來好可怕,但偏偏他拿的是油條,所以小孩沒有受傷,但這個暴力的舉動當然會嚇到小朋友。
依照實務見解來看,只要小孩身上沒有產生明顯傷口、瘀青,也並未因為這個暴力舉動而產生心理陰影,進而誘發精神上的疾病,那就不會有傷害罪的可能。
 
打、揍的這種行為,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能很容易聯想成是一種「傷害」,但如果只是讓你感到疼痛、害怕或不爽,而沒有造成影響生理、心理機能的傷害結果,就不算是法律上定義的「傷害」,不會成罪。
畢竟法律是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的底線,而不是道德的高標準,如果不論結果大小,而把所有會痛、會讓人怕的行為都認定算傷害罪的話,那被屌打不就也能告傷害罪?
 
碰到這種情況,與其說是什麼傷害罪,比較符合的應該是「公然侮辱罪」或著是民事上的精神賠償。
這種用油條打人頭的感覺,還比較像是在公開場合給別人sent tree pay讓人丟臉,這時候就有構成公然侮辱的可能,我個人是覺得比巴掌更汙辱人…
 
而民事上的精神賠償,實務上不見得要構成精神疾病、拿到醫藥費收據或藥單才能進行實報實銷,有些法院就是利用「心中的一把尺」,量出一個大概的賠償給受害人,比起刑事訴訟上的證據認定與構成要件來的寬鬆許多,至於會賠多少,就沒有一個公開的算式可以讓大家計算了,通常來說是衡量原、被告雙方的收入、職業、學經歷、經濟狀況、侵害名譽的嚴重程度,最後由法官判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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